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一、台 林啟杞 等與 詹松齡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上訴人林啟杞
林文耀 林文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上訴人詹松齡
黃阿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6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判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街○○○號房屋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K、L部分騰空遷讓返還共同上訴人 林文達 (另以判決為之),或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處理,惟上訴人就該部分於原審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乃竟提起第三審上訴,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李媛媛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