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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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宜界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鄭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界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其所涉犯罪嫌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業經起訴,其畏罪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7年11月9日起羈押在案。茲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相互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鈴香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司立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