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立耀實 業社即 簡得義 訴訟代理人 張筱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吳昕儒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 沈杏欗 │立耀實│土地銀行│107年11│60,375元│BBB0000000││││業社│羅東分行│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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