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749號原告 汎群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豪 訴訟代理人 徐偉員 被告 張耀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900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耀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起受僱於原告,並經原告指派至臺中市○○區○○街○○巷○○○○號「魯班造鎮管理委員會」擔任總幹事,其工作內容為收取管理費、代收及支付費用等。被告明知其向該社區管理員收取代收住戶管理費後,應將所收取款項存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家厝郵局、帳號。詎被告因需款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107年1月2日起至同年4月2日止,向同為原告指派至該社區擔任管理員之訴外人 陳財旺盧子儀 收取共計新臺幣(下同)124萬3750元之管理費後,未將款項匯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上開帳戶內,陸續將各該款項挪供己用。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3750元,及自108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對於原告所為本件請求,於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表示認諾原告之請求,核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則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0萬3750元,及自108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所命被告之給付,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另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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