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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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聲請人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雪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炳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一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魏大喨法官阮富枝法官邱瑞祥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