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樺代號000.選任辯護人劉嘉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42、5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樺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及加重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2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執行羈押及同年10月11日延長羈押,因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11月7日宣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2月,因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吳芙如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子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