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國小字第5號
原 告 張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