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88號
原   告  莊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屏東縣○○鄉○○路○○○號房屋買賣契約書,以利核定
  訴訟費用。
二、請說明按月請求被告支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法律依
  據及如何計算金額為1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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