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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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5號

原告 吳芝蓉

被告 陳明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5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573號被告陳明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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