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462號
原   告  羅美省
被   告  武氏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以匯款方式,借貸新臺幣20
萬元予被告,並將上開款項匯入原告所申設於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爰向
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惟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地位
於新北市○○區○○街○○號四樓乙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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