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 賴清全 相對人 蕭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同法第1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以聲請人提起上訴逾期,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於同年5月24日具狀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揭諸上開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部分,其有管轄權法院為原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就聲請回復原狀部分並無管轄權,是本院於111年7月29日所為原裁定顯有違誤,爰依前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廢棄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