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上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訴字第13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林銓正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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