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0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2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