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308號上訴人 葉大殷 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謝天仁 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歐宇倫 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原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興旺 (局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3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台幣6千元。查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陳鴻斌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孫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