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泓銓選任辯護人李基益律師被告黃士修選任辯護人 梁淑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103年12月1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