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劉美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收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