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宥岑
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宥岑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12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