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14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本院101年度勞抗字第6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7號給付工資事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雖聲請人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業經本院以抗告逾期為由,於101年5月4日以101年度勞抗字第6號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向本院對該已終結之案件,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非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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