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抗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抗字第753號
101年度交抗字第754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袁學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523、524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書狀,未據抗告人簽名蓋章,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