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北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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