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0號
原告 江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崔志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許弘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0號
原告 江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崔志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