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號:九十年訴字第一六七一號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暨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㈠證物原件;㈡基本放款利率;㈢繳款明細(帳卡)。
□原、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
備書狀及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板橋巿民族路二五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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