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8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832號分案審理,經訊問後,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卷附證物,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加重竊盜罪嫌重大,又依其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於前案執行完畢甫出監未幾即再犯本件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予以羈押,嗣全案業於96年10月31日判決,依被告甲○○供述、證人證述及卷內證物,均堪認為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意旨雖以被告甲○○倉促被羈,家中遺有老邁雙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本件前開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聲請人除空言聲請,復未據提出具體事證敘明其聲請停止羈押所保障法益更具迫切性及優越性,其聲請即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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