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貞罡企業有限公司廖│復華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五月一日│陸仟叁佰元│0000000││││ 耕昌 │行│││││├─┼─────────┼─────────┼───────────┼────────┼────────┼──┤│2│ 蔡有崇 │華南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陸萬柒仟元│0000000│││││行│││││├─┼─────────┼─────────┼───────────┼────────┼────────┼──┤│3│嘉楓食品有限公司麥│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壹萬玖仟貳佰元│0000000││││ 燕芳 │行│││││├─┼─────────┼─────────┼───────────┼────────┼────────┼──┤│4│ 王淑惠 │大眾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伍萬陸仟壹佰伍拾│0000000│││││行││元│││├─┼─────────┼─────────┼───────────┼────────┼────────┼──┤│5│誠品商行 陳慶華 、羅│華泰商業銀行華江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叁萬柒仟貳佰元│0000000││││ 彥聖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