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吳明福
被   告  顏凌豪
       吳清助
      郭 王瀞密
       朱祥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9日
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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