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6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美寬失火燒燬衣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
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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