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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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順 和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內容為何?何時成立該協商?何時開始發生致履行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發生上開情形之原因為何?
二、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於聲請前2年內,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請註明薪資存癸部分)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人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白麗寬 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明細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白麗寬現有無從事任何工作,若有,其每月收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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