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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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政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100年度審訴字第85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就被告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書慧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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