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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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光慈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4)×10×43=21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人每月房租18000元、水電瓦斯費4500元、膳食費10000元、生活開支4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明。
七、陳報生活開支4000元之具體細項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明。
八、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顯大於固定收入,說明不足之部分,從何處進行填補。
九、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6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號5樓之1」,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十、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十一、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十二、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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