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居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居全因強制猥褻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居全因強制猥褻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李居全因強制猥褻等2罪,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89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0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號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5月1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受刑人李居全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妨害│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6月28日│同左│同左││││自由│刑3月│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如易│103年度偵字│分院105││││││││科罰金│第15101號│年度侵上││││││││,以新││訴字第20││││││││臺幣1││號││││││││千元折││││││││││算一日││││││││││││││││││││├──────┤│││││││││103年5月17日││││││││││││││││├─┼──┼───┼──────┼────┼──────┼────┼──────┼─────┤│2│強制│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6月28日│最高法院│106年3月30日││││猥褻│刑1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106年度│││││││103年度偵字│分院105││臺上字第│││││││第15101號│年度侵上││892號││││││││訴字第20││││││││││號││││││││├──────┤│││││││││10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