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宗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鄭宗岳│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79914││月1日起││點九九│││元│││││├──┼───┼─────┼──────┼──────┼───────┤│2│新臺幣│鄭宗岳│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209934││月10日起││點五四│││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鄭宗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9914││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2│新臺幣│鄭宗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9934││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
一、緣相對人鄭宗岳於民國99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20,000元整。1.其中179,914元整,自民國9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其中209,934元整,自民國9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89,84
8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