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7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宇澤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宇澤前因其當時女友 蔡欣妤 (未據告訴)與告訴人 簡忠勝 相處密切而生不滿,竟意圖散佈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4日早上7時51分,以其「miss_0210」之帳號,登入「Instagra-m」社群網站,並在其限時動態上,張貼「簡忠勝、蔡欣妤、狗男女、朋友妻不客氣嗎、敢偷吃不敢認嗎?整天約泡不怕得性病?」之文字動態,足使約455名追蹤者之多數人能共見共聞,而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其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1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0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75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