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楓林創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芳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奕達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