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謝惠慈 債務人 陳櫻花 (即 盧坤明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盧美江 (即盧坤明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盧苡臻 (即盧坤明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坤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盧坤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70,904元│96年1月9日起至│6.465%│96年2月1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