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45號原告 林阿梅 被告 王林蕊
陳林雲嬌 林皆得 林金成 林煙良 陳林寶 猜 林靜子 林富男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原告所主張新北市○○區○○○段菜寮小段515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依其占用面積計算之地價合計為17,798,542元【計算式:系爭515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97,891元×181.82㎡=17,798,54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柒佰柒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陸萬捌仟 陸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