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寶連
何昕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31條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
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以營利為目的,而意圖使成年女子 李秀香 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且已從事媒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因喬裝員警 何依剛 是否有為性交行為,而影響本件犯罪之成立。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前段,應予補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㈡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甲○○本件所為,僅係於喬裝員警何依剛佯有性交易需求時,將此節告以乙○○,其並未從中獲利,亦未從事媒介性交易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僅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被告甲○○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乙○○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
以營利,將女性身體當作交易籌碼,並藉此牟利,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亦且將人身體物化,扭曲社會之價值觀,且已非初犯妨害風化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甲○○明知被告乙○○上揭犯行,仍予以助力,其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猶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以被告2人之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且犯後已坦承犯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斟酌上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其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㈤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除本院上開認定被告乙○○有罪之
部分外,認乙○○之犯罪時間係自101年4月、5月間某日起,多次媒介李秀香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之行為等語,惟本件僅查獲乙○○101年10月5日下午5時30分許之犯行,乙○○於偵查中亦自承其與李秀香僅合作此次即被查獲等語,此外並無查獲其他不特定之男客,從而實查無證據證明乙○○有媒介李秀香與喬裝員警為性交易致查獲本件犯行之前,亦另有媒介李秀香與其他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行為之確切事證,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亦未載明乙○○尚有於何確切之時間、媒介李秀香與何男客為性交易之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故此部分尚不能證明,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哲嫺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11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