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原告 蕭張根培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被告 曾國雄
蘇麗雪 曾勁輔 曾怡儂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