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蔡岱熹
被 告 簡麗靜
被 告 蔡孟陵
被 告 蔡宗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2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7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4
1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