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富美
  支付命令,惟被告彭富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15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