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61號

聲請人 陳秀如

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相對人 林龍志

關係人 林雅玲

林有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監護人。

指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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