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9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9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吳俊鴻
被   告  賴軍成賴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92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高明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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