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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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被告丙○○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丙○○於民國94年4月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無從獲得美國TeddyBearEdu-cation公司(下簡稱TBE公司)之美語教學支援及專屬商品販售,仍在臺北縣中和市遠東廣場丹堤咖啡店內,向原告及訴外人 盧思穎 共同訛稱:丙○○所經營之加拿大約瑟夫公司(JosephChainInc.,下稱約瑟夫公司),已取得TBE公司之授權,倘與約瑟夫公司合作,可使用泰迪熊之知名品牌,及以TBE公司提供之美語教學教材,在國內從事美語教學工作,而TBE公司除授權使用知名之泰迪熊品牌,及授權獨家販售泰迪熊之商品(商品廣及文具用品、視聽產品、禮品及零嘴飲料等物)外,另會提供商業模式規劃及經營方式之諮詢(如提供如何經營文教連鎖超市、美語教學等之諮詢),隨時可派員作師資訓練及美語教學之推廣工作,此外,亦有國外大學如麥基爾大學可作為美語教學之支援等語,並佐TBE公司之教學光碟等詐術,致使原告及盧思穎因此陷於錯誤,誤以為將與美國知名之泰迪熊公司合作,遂於94年5月31日與甲○○、丙○○簽約,原告部分並交付被告訂金美金100元及授權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而受有損害,上情業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96號刑事案件查明在案。故以被告二人共同侵權為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併為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0萬元及均自96年5月15日所提準備書(一)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摺影本1件、品牌使用許可合約書影本1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96號刑事判決影本2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96刑事卷無誤,有該刑事卷宗影本可稽。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180萬元,及均自96年5月15日所提準備書(一)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被告甲○○自96年6月4日起,被告丙○○自96年7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簡青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