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物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台「雙碰燈」壹台(含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玖仟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核先敘明。
二、首查,被告甲○○自白犯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有97年度偵字第21248號緩起訴處分書可憑。再查,被告於警、偵訊中均自承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台「雙碰燈」壹台(含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玖仟參佰元,均為其所有,其且自承上開機台係其供客人把玩,再者,依卷附查獲照片顯示,扣案之上開現金均係硬幣且均在機台內,顯係犯罪所得之物,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聲請人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屬於法無違,自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