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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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明伍原名高銘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所示被告姓名「高銘翊」部分,應全部更正為「高明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刑事訴訟法雖未有類似更正裁判書類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要旨,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所示被告姓名原載為「高銘翊」,經核被告之姓名應係「高明伍」,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裁定此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