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4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聲請人宏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志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票據號碼CH426477之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