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孝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孝誠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梁孝誠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扣案之教戰手冊、大陸地區被害人名冊、同案被告 林志安 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skype網路對話列印資料、現場查獲照片等證,以及被告之自白在卷可稽,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虞,復無法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0年5月9日諭知羈押,於100年8月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另被告前經本院於100年7月19日裁定准予於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則倘其於羈押期間100年10月8日屆滿以前覓保無著,即不足以具保代替羈押之強制處分,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郁融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