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天晟育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