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朝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朝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朝進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11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該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4年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時間、行為態樣,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所犯數罪重複責難性之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12日│108年4月12日│108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405號│第10405號│第1040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4號││├────┼──────────┼──────────┼──────────┤││判決日期│108年08月29日│108年08月29日│108年08月2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4號││├────┼──────────┼──────────┼──────────┤││判決│108年10月01日│108年10月01日│108年10月0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57號│第16657號│第16657號││備註├──────────┴──────────┴──────────┤││編號1~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477號│第20477號│第7599、7673、778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109年04月2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109年01月05日│109年01月05日│109年0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25號│第1125號│第2804號││備註├──────────┴──────────┼──────────┤││編號1~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10│編號6~11經臺灣士林地│││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599、7673、7784號│第7599、7673、7784號│第7599、7673、778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日期│109年04月29日│109年04月29日│109年04月29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109年05月27日│109年05月27日│109年0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04號│第2804號│第2804號││備註├──────────┴──────────┴──────────┤││編號6~11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599、7673、7784號│第7599、7673、778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日期│109年04月29日│109年04月29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109年05月27日│109年0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04號│第2804號│││備註├──────────┴──────────┼──────────┤││編號6~11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