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03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9年5月11日所為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61-GF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以下簡稱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99年4月13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在臺中市○○路、興中街口處,因「闖紅燈直行」之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掣發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異議人於99年5月11日至站簽收裁監稽違字第裁61-GF0000000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裁處,99年4月19日已繳納罰額新臺幣(下同)1,8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完成結案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駕駛摩托車從公園路經中興路,由於黃燈秒速過快(少於2秒),以致誤闖紅燈,如果緊急煞車又有車禍之慮,此張罰單實屬烏龍冤枉之罰單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於99年4月13日14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路、興中街口處,因「闖紅燈直行」之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員警掣發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向原舉發機關發函查詢後回覆略以:「本案(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車號000-000)經舉發員警查處情形略以:警於違規時、地見該車行駛公園路與興中街口遇交通號誌紅燈直行,警鳴笛輔以手勢請其停車接受稽查,並當場告知違規行為,於查證違規人身份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舉發,並由本人親自簽收舉發單,本案舉發無誤。」,原處分機關遂於99年5月11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F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情,有上開舉發通知單、裁決書、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4月27日中分一交字第0990011978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
受處分人並不爭執有闖紅燈之行為,惟辯稱黃燈時間過短云云,但未能舉證證明,是其含糊不明之辯詞,已難資為受處分人有利事實認定之依據。又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2條第1款:燈色之變換順序,應依綠燈、閃光綠燈、黃燈、紅燈之原則,依次循環運轉。...第3款前段:圓形綠燈結束後,應接著顯示圓形黃燈。是於行車管制號誌燈號正常運作之情形下,受處分人於看到紅燈亮起之前,是先看到閃光綠燈、接續為黃燈亮起,其果若係依速限行駛,在車前輪進入停止線前之相當距離即已看到閃光綠燈或黃燈亮起,並無所謂不能及時煞停之情形,受處分人上開所辯,尚不足採。又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之規定,足認縱使本件受處分人所辯黃燈時間過短等語為真,然受處分人顯係明知伊將失去路權,猶仍持續為行駛之行為,依上開規定,自屬有闖紅燈之情無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受處分人既係領有駕駛執照之機車駕駛人,自應明白上開規定並進而加以遵守,受處分人行駛至上開路口時,應隨時號誌之變化,且見黃燈亮起時,本不應搶黃燈通過,以免尚未通過路口時紅燈即已亮起,而受處分人竟猶仍執意通過該路口,揆諸上揭說明,當仍屬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甚明。是受處分人上開所辯顯係圖卸之詞,不足採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有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罰鍰1,800元,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洪俊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