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9年度偵字第363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易字第120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79條之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乃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案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3630號被告乙○○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北屯區水景里倡和巷22弄2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弘茂乳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茂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經濟困難,向弘茂公司要求預支薪水未果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1月間,在其所負責臺中市區內,利用向客戶「陳小姐」、「張小姐」、 廖容詩 、「潘主任」、林俊宇、 陳小英黃蓉娟王英仁吳心汝 、「蔡小姐」、楊惠敏、 宋涓裴陳美玉邱秀霞李尚謙劉美燕黃淑卿張云慈張勝華 、「李小姐」、 劉祥晉吳庭瑜楊文憲徐于雯魏雅君 、「賴小姐」、 劉幸迦蔡美如 、「廖先生」、 黃美雲曾愛玲洪順子 、「呂小姐」、「王大嫂」、 吳慈燕林美智龍惠琪謝心茹林奇呈賴耶津 、湯清吉、 李佩玟林海泳林小燕吳書婷羅潘春美李雅雯李玥瑩林奇貞巫家慶蘇安琪顏玉珊陳雅雯 、林玫萃、 胡文鎮廖牧民林佩欣呂遙張淑梅邱基彰湯志紅陳文貞邱玉龍徐貴琴 、「盧小姐」、 何淑如翁玉亭張芳嘉陳秀蘭楊明旗林彥君邱泰明 、陳文雄、 鄧嘉萱蘇玫碩 、「李太太」、 許雅嵐何永富 、林悅秀、 林麗姬歐書伶張慧雯田院美蕭琇憶洪薏雪侯青碧吳淑芬許君如江振宏張智誥顏一華 、葉美鳳、 王姞陳華鄒怡雯廖淑燕王瓊瑤張語倢 、洪怡琪、 陳金女李嫚嫚權嬰博高聖林張淑貞陳麗麗游方慈吳麗惠蔡雪娟姚淑美陳宇綺吳文鈴 、陳映如、 王雯潔洪秀卿吳秀真林秀如林郁絲林家琪 、「 阿月韓氏 泡菜」、 廖曾寶珠 、「廖小姐」、 高振洋 、黃昭璇、 劉益誠高橋洪妙芬 等人收取羊乳等乳品98年12月份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萬7291元,及向客戶 許惠清 、洪順子、「林小姐」等人預收99年1月份之貨款1274元之機會,將其中1萬9572元予以侵占入己,僅於弘茂公司所規定交回貨款期限即99年1月12日之前1日匯款5萬8993元至公司指定帳戶內,經弘茂公司負責人 詹春茂 要求乙○○繳回其餘貨款,乙○○再於99年1月15日繳回1萬4682元之貨款,尚有4656元之貨款未能返還弘茂公司,並無故離職,弘茂公司乃提出告訴,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弘茂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本署偵查中│全部之犯罪事實。│││之供述││├──┼───────────┼─────────────┤│2│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全部之犯罪事實。│││詹春茂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詞。││├──┼───────────┼─────────────┤│3│切結書、收款確認書、配│全部之犯罪事實。│││送結帳表、弘茂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收款罐數明││││細表等。││└──┴───────────┴─────────────┘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嫌。被告於緊接之時間內,陸續將所收取貨款之一部分侵占入己,應認為渠係基於包括之犯意為之,應僅構成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魏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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